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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7-10-01 15:38  

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范围:商洛学院范围内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食物中毒、急、伤、重症、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程度分为三等,其中:一次性师生伤亡2人以内为一般突发事件;2人以上4人以内为重大突发事件;4人以上为特大突发事件。

二、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在校园内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检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成立学校突发公共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我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衔密接,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四、组织管理: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班子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范新会

副 组 长:魏书堂 彭虎军

组 员:张向东 李 超 石启英 鱼小强

蒋正治 余发有 潘永前 郭 瑾

敬晓明 任秀梅

办公室主任:敬晓明(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入应急状态后,全面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由组长亲自指挥,主要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到人。

2、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3、建立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午检制度,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师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4、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人检查,保证学校教室、食堂、宿舍、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5、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饭菜。

6、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五、突发事件监测和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及急性化学物品中毒)、污染事故、免疫接种事故及严重异常反应,以及其它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一)突发事件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在学校建立考勤监测制度,指定专人对师生员工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教导处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重视信息的收集。要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联系,收集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工作。

(二)突发事件报告

1、建立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有关人员及领导小组成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3、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班主任及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5、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职责的情况。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商洛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将突发事件的等级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级次分类,结合学校的特点,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反应。

(一)传染病

1、一般突发事件。所在地区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本校的疫情通报

②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③学校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要进行控制。

④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以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⑤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2、重大突发事件。所在地区发生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应急响应。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处,全体保持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①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在校园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外出和进入公共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对全体师生每日定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③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④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⑤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病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3、特大突发事件。所在地区发生属于特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一级应急响应。在二、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①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②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请假。外出学生和去疫区的人员返回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及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③避免人群的聚集和流动。不得组织师生参加除正常教学外的各类集体活动;学生的社会实践等活动应暂缓进行。

④对教室、宿舍、食堂、厕所等场地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⑤学校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4、校内疫情。校内若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在部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以下工作;

①要根据出现传染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出现一例传染病性非典型肺炎、鼠疫及肺炭疽的疑似病例,可对该班级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出现一例及以上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或两例及以上疑似病例,可对该班级和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出现两例及以上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及校内续发病例,可视情况扩大停课范围。若需全校停课,须报省教育厅批准。

②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整教育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如学校停课放假,学校领导和教师(非密切接触者)要坚守岗位,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

③尊重和满足师生的知情权,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二)食物中毒。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应做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教育和公安等部门;

2、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卫生部门处理。

4、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群体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

1、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四)急、伤、重症等突发事件

1、迅速就地急救处理,同时拨打120。

2、逐级上报领导小组和相应部门及学生辅导员。

3、尽快送患者至上级医院救治。

4、做好记录,查找原因,去除隐患。

七、责任追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追究规定》,对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及造成的事态扩大、疫情扩散等不安全事故,要严肃查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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