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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7-09-26 09: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校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全校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印发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2015〕52号)以及陕西省委印发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陕办发〔2016〕16号)和商洛市委印发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商办字〔2016〕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全校各级党组织应当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意识形态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切实肩负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意识形态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成立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保卫部、工会、团委、教务处、科技处、网络中心等部门以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五条校党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校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校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校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单位、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列入年度工作要点。每年年初与校内二级单位签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书。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

(四)定期认真分析研判学校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校党委会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切实维护校园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五)领导、组织对本校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建立和规范新闻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选优配强学校宣传思想领域干部队伍。

第三章 党委职能部门和重点领域相关部门意识形态

工作责任

第六条 党委各职能部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党委宣传部作为校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校园闭路电视、校报、广播、宣传栏等宣传阵地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审批、监督制度。同时,对学校主网页上的新闻发布、网络媒体及对内、对外宣传的采访报道内容负具体审查责任,严格把好稿件签发关、版面(节目)审核关,明确稿件终审人员的岗位责任。定期对校内出版物进行审查,切实做到可管可控。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

(二)党政办公室对在学校网站主页上上传的展示学校内容、领导介绍和公示公告等方面的材料和具体内容负责审核;同时,对校史馆的内部建设和展出内容具体负责。

(三)党委组织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干部考核,纳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方面,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在校党委领导下,选优配强学校宣传思想领域干部队伍。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四)党委统战部要按照校党委统战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引导,做好校内学术性社团和社区活动团队等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外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突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

(五)党委保卫部负责全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以及安全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严密监控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利用热点事件,煽动师生情绪,从事渗透捣乱破坏活动,加强对宗教传播的有效管理,防范和抵御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师生进行渗透。加强对邪教、传销组织的防范和打击力度。配合党委宣传部门和网络信息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六)网络中心要加大依法管网治网力度,不断提升互联网建设、运用、管理水平。要配合党委宣传部及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做大做强网络正面宣传、做好网络新闻宣传、网上评论引导和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技术保证和支持,深入推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全力做好占网、用网和引领网络的各项工作。要加强对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监管。

(七)党委学生工作部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教育引导,防范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对学生思想的渗透。组建一支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党员为骨干力量的网络思政工作团队,建设并发挥好易班作用。制定学生资助项目境外资金资助准入管理制度。

(八)团委要加强学生会、学生社团、读书会、学术沙龙等阵地管理,不给违法、有害言论提供传播空间;持续推进“青马工程”,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不断提高学生骨干、团干部、青年知识分子等青年群体的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理论水平;组建一支团学干部为主的网络思政工作团队,与党委学生工作部的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党员为骨干力量的网络思政工作团队形成全校无死角全覆盖的思政网络格局,成为引导学生思想健康成长的生力军;对校内的学生文艺演出活动、学生会及学生社团活动,尤其是思想文化类学生社团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负责审查和把关。

(九)工会要有效发挥其在学校意识形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在全校教职工中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营造立德树人的良好氛围。

(十)离退休工作处要鼓励政治立场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具备一定政策理论水平的离退休老同志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上讲好中国故事,弘扬学校精神,为学校改革发展助力。

第七条 各重点领域相关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教务处要强化课堂教学的政治纪律,强化课堂教学管理,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等课堂教学管理制度,加大对课堂教学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进行评估把关的力度,确保课堂教学正确的政治导向,对在课堂上出现的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违反宪法的言论要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科技处要制定学术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类横向课题备案检查,制定境外科研项目和奖励基金准入管理制度,明确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

(三)干部人事处要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完善出国进修人员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新进教师就职宣誓制度和教师定期注册制度。将思想政治考核纳入教职员工的年终考核、职称晋升等考核内容中,并制定和完善学校教师师德规范守则。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要实施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不断提高思政课的到课率、抬头率、满意率。

(五)各单位在校内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要按照《商洛学院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对学校的演艺场所、展馆、展室等阵地的人员、内容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

第八条 党委各职能部门和重点领域相关部门除履行部门职责外,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四章 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九条学校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方面的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在教学及科研、学科建设、管理、服务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指导督促检查本单位内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师生员工意识形态教育培训。

(四)每年至少安排两次有关意识形态安全的专题学习,定期分析研判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加强对本单位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学生课堂、部门网站、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社科研究和思想文化类学会、协会等社团,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各类演艺、展览活动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可管可控。

(六)建设、维护、管理好本单位网络,高度关注网上舆情。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

(七)负责对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高度重视本单位宣传思想干部队伍建设,抓好重要阵地、关键岗位人员的使用管理,确保宣传思想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检查考核通过实地考察、检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汇报、召开述职会议、组织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座谈或者个别谈话等形式,明确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监督检查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使用奖惩范畴。

第十一条 党委意识形态工作接受上级党委检查考核与监督,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接受校党委的检查考核与监督,同时都接受全校党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 校党委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校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响应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上、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本单位网页宣传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本单位本部门师生员工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微博、微信或以校园网为平台,借助BBS(论坛)、博客、留言板、QQ群等载体,以校内外热点事件为客体,公开发表自己不确定的事项、与事实不符或故意扭曲事实、无确切出处的言论、图片等情况,没有履行教育、提醒的;

(八)不主动、不积极开展本单位本部门舆情研判工作、没有行使职责并有效处置本单位本部门的舆情而引发负面“舆论场”的;

(九)丧失对本单位本部门新闻网站等宣传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十)本单位本部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一)本单位本部门联系或申请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在课堂教学中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二)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校内二级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问责,党委宣传部可向校党委、校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上报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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