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长期持户口迁移证而未落户或丢失迁移证件的无户口人员,应按照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准入条件予以办理落户。
(一)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条件的,凭相关材料,应按受理、审批权限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政策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其户口;
(二)对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应出具迁往地派出所未落户证明,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三)在本地出生,并且一直在本地生活,从未在任何地方进行过户口登记的成年人,可参照补录的有关规定进行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