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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出生申报登记
2009/04/21 保卫处 

新生婴儿出生申报登记

办理机构:当地公安机关

申办对象资格:

凡在陕西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所出生的婴儿,均应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父或母为当地登记常住户口。

申办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3)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到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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